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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所致肝毒性(2)

2011-10-31 09:25 閱讀:2215 來源:Med-On-Line 作者:劉* 責任編輯:劉坤
[導讀] 一個50歲的既往體健的家政服務員最近被診斷患有肺結核(涂片陽性)。接受治療前其全血細胞計數(shù)、肝腎功能檢查正常且該患者既往不酗酒。她將先接受2個月的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以及鏈霉素的聯(lián)合治療,隨后4個月將以異煙肼及利福平繼續(xù)治療。這些藥物每周

    問題2

    相對來說,以下哪個藥物肝毒性更大?

    (a)異煙肼

    (b)利福平

    (c)吡嗪酰胺

    (d)鏈霉素

    (e)氧氟沙星

    問題3

    出現(xiàn)已下哪項指標即應停止抗結核藥治療(即使暫無任何癥狀)?

    (a)ALT(谷丙轉氨酶)高于正常上限2倍

    (b)ALT高于正常上限3倍

    (c)ALT高于正常上限4倍

    (d)ALT高于正常上限5倍

    (e)ALT高于正常上限6倍

    正確答案在本文末

    綜合點評1

    暫時性的血膽紅素以及ALT水平的變化在抗結核治療期間是比較常見的。但是,若藥物誘發(fā)肝炎(ALT水平進行性升高至正常上限的3倍并且膽紅素水平持續(xù)高于正常上限的2倍)則必須暫時停藥。這樣的并發(fā)癥在那些原本就患有肝臟疾?。ㄈ缏砸腋位虮巍⒕凭卸镜龋┑幕颊咧懈装l(fā)生。

    綜合點評2

    抗結核藥相關的肝毒性的診斷是建立在相關各項證據(jù)并且排除其他病因的基礎之上的。因此,肝功能的異常以及伴有相關癥狀是有力的支持證據(jù)。而再次給予可疑引起肝毒性的藥物可能既不必要也不安全,除非這種藥物沒有替代品。

    綜合點評3

    若結核感染癥狀很輕微或者已經(jīng)明顯改善,則可以待肝功能恢復正常后再應用抗結核藥物。無論在哪里治療,異煙肼和利福平都應盡量包括在治療方案中,這樣的話治療周期就不會過度延長。如果病變范圍廣,則因藥物肝毒性而耽擱治療將危害很大,此時應考慮其他有效的替代藥物進行治療。

    綜合點評4

    抗結核藥所致的肝毒性常發(fā)生在開始治療后的頭2個月,由于其可致暴發(fā)性肝衰竭,所以應該對那些高?;颊叩呐R床癥狀及生化指標均保持密切隨訪。并且有必要指導這些患者一發(fā)現(xiàn)那些提示肝毒性的可疑癥狀或體征就盡早報告主診醫(yī)生。

    正確答案

    問題1:(e)快乙?;癄顟B(tài)

    問題2:(c)吡嗪酰胺

    問題3:(b)ALT高于正常上限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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