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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需保障 腦死亡立法應提上日程

2014-05-08 14:24 閱讀:2674 來源:環(huán)球醫(yī)學編寫 責任編輯:張子玲
[導讀] 4天前,“千里送心救活男孩”的新聞在網上流傳,北京12歲男孩小包幸運地得到了匹配的心臟,經過搶救,生命得以延續(xù)。在大眾齊呼小包幸運,命不該絕的聲音下,對心臟提供者腦死亡后便拆除心臟的法學爭議也逐漸躍入網友的眼簾。

    4天前,“千里送心救活男孩”的新聞在網上流傳,北京12歲男孩小包幸運地得到了匹配的心臟,經過搶救,生命得以延續(xù)。在大眾齊呼小包幸運,命不該絕的聲音下,對心臟提供者腦死亡后便拆除心臟的法學爭議也逐漸躍入網友的眼簾。

    “腦死亡”摘心被指有悖法律

    近日,署名為北京市**局法制辦、法學博士的許志強撰文認為,這場生命接力和愛心行動背后,潛藏著能否通過腦死亡標準認定他人死亡的重***律問題。

    長期以來,由自發(fā)呼吸停止、心臟跳動停止、瞳孔發(fā)射技能停止三個標準組成的“綜合說”得到法學界、司法界以及社會公眾的接受和認可,一直是認定死亡的法律標準。而有醫(yī)學專家指出,“腦死亡”在醫(yī)學上的效力已經無爭議。國家衛(wèi)計委門相關文件也載明,腦死亡患者可在家屬同意等前提下捐獻器官。

    但是,我國法律對死亡的認定標準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專家亦指出其存在倫理和司法等多重問題。“腦死亡”患者面臨“醫(yī)學上已死亡,但法律上或未死亡”的尷尬境地。

    “腦死亡”后允許捐獻器官

    雖然截至目前“腦死亡”在中國仍未立法,但這一概念近年已悄然應用于器官捐獻領域。我國2003年已發(fā)表了中國“腦死亡”判斷標準和建議判定死亡的程序。針對器官捐獻,2010年開始的試點工作采用“心死亡”和“腦死亡”兩套標準并行,民眾可自愿選擇死亡標準。

    2011年原衛(wèi)計委下發(fā)《衛(wèi)計委辦公廳關于啟動心臟死亡捐獻器官移植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已納入腦死亡器官捐獻。其中提出,腦死亡器官捐獻須經嚴格醫(yī)學檢查后,各項指標符合腦死亡國際現(xiàn)行標準和國內最新腦死亡標準,并通過衛(wèi)計委委托機構培訓認證的腦死亡專家明確判定為腦死亡。“家屬完全理解并選擇按腦死亡標準停止治療、捐獻器官;同時獲得案例所在醫(yī)院和相關領導部門的同意和支持。”

    但是,作為一個法制社會,我國雖然在醫(yī)學領域已經確認了腦死亡及真死亡的標準,但法制管理層面仍以“心死亡”為統(tǒng)一標準。

    難被公眾承認的“腦死亡”

    除了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范外,從人文的角度,普羅大眾還是有很多人無法接受腦死亡及真死亡的概念。有醫(yī)生表示,雖然捐獻者和家屬可自主、自愿選擇“腦死亡”或“心死亡”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家屬都會堅持等到患者心臟停止跳動,才可以實施手術。而那些同意死者在腦死亡狀態(tài)下捐獻器官的患者家屬必須在器官捐獻同意書上明確寫道:“捐獻手術在心跳不停掉情況下獲取,這個過程我理解并接受。”

    除器官捐獻外,對于臨床“腦死亡”患者,很多家屬也主張搶救。事實上出現(xiàn)“腦死亡”后,醫(yī)生會判斷病人已經無法搶救。但這種判定沒有效力。醫(yī)生只能如實告知家屬,由家屬作決定。

    “這種搶救是對醫(yī)療資源的浪費,也是對家屬情感、時間的浪費,更是對死者遺體尊嚴的不尊重。”有醫(yī)生說。而且,一個需要循環(huán)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腦死亡病人,每天的醫(yī)療費用在5000元到10000元甚至更多。腦死亡后毫無意義的“搶救”給病人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財力負擔,也給衛(wèi)生資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費。

    腦死亡立法不應僅為捐獻器官

    其實,對于腦死亡的立法,不應該僅僅是為了捐獻器官。捐獻器官僅僅是一個契機,而腦死亡立法,是對科學的尊重,是醫(yī)學進步的結果。死亡是死亡,捐獻是捐獻,死亡不應因捐獻而發(fā)生。如果僅由或主要由移植專家推動死亡判定標準和法律規(guī)定,這會造成利益沖突,并引起公眾的憂慮。

    對此,歐洲醫(yī)療委員會就發(fā)布了《臨終醫(yī)療決定程序指南》,以期從法律和倫理角度為面對這人們提供原則性建議和幫助?!吨改稀分赋?,如某一治療已不能產生任何效果或其效果與投入相比微乎其微,此時再繼續(xù)堅持這種治療即可視為過度治療或非理性治療。但是否決定放棄治療,或者從“積極治療”轉為“姑息治療”,是個綜合性決定,這首先取決于醫(yī)生基于科學診斷提出的理性建議,以及患者本人的意愿。如患者本人已無能力表達,應該考慮患者曾經表達過的意愿,當然還需聽取其親屬的意見。

    應設專業(yè)機構對腦死亡做第三方鑒定

    按照目前我國器官移植執(zhí)行的條例,捐贈者家屬簽字同意就符合“法規(guī)”,但是什么親屬同意或者到哪個臨界點可以簽字,標準模糊。同時,醫(yī)院掌握著醫(yī)療認定的技術,一般人無法獲知具體情況,也難起到監(jiān)督作用。

    所以說,應盡快研究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此外,還應設立專業(yè)的醫(yī)療評價機構,對腦死亡認定做第三方鑒定。這個機構最好由衛(wèi)生主管部門、司法部門牽頭設立,囊括社會、司法、倫理等多方面的綜合考量因素。

    綜上所述,無論是出于對科學的尊重,對醫(yī)學進步的認可,還是對器官移植的法律作出補充,腦死亡立法勢在必行。對腦死亡立法,不僅可以在器官移植上得到更加權威的法律證據,也可以在臨床上減少醫(yī)療資源的浪費,不再因為患者對醫(yī)療知識的薄弱,而造成過度醫(y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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